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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转载 | 发布时间: 2023-06-27 | 353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正确适用个人破产重整程序,规范办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依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防范破产欺诈行为,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1.债务人申请重整,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如实申报信息,如实说明情况,如实提交材料,依法配合调查,全面清理个人财产和债务,不得滥用个人破产制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债务人应当如实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信息或者材料:


(一)诚信承诺书;


(二)重整申请书;


(三)债务人社保、纳税、征信等信息以及相应证明材料;


(四)债务人、与债务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需要债务人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近亲属的身份、住址(居所)、职业、收入信息以及相应证明材料;


(五)债务人、与债务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需要债务人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其他近亲属的财产和财产性权益信息以及相应证明材料;


(六)债务人负担的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名称、债权额、债权类型等信息以及相应证明材料;


(七)债务人拖欠雇用人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信息以及相应证明材料;


(八)为申请重整与第三方约定的代理费用以及相应证明材料;


(九)重整债务涉及诉讼、仲裁、执行的情况说明;


(十)债务人有无申请社会救助的情况说明;


(十一)债务人是否存在犯罪记录的情况说明;


(十二)债务人申请破产前接受破产事务管理部门面谈辅导的证明以及辅导材料;


(十三)人民法院要求债务人提交或者补充的其他信息、材料。


前款规定债务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但债务人确因客观情况无法提供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


3.债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本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需要债务人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其他近亲属的所有境内外财产和财产性权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银行账户及余额、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及余额、住房公积金账户及余额、本人持有或者存放在他人处的全部现金,以及工资收入、劳务所得等;


(二)文玩字画、贵金属、珠宝等贵重物品的名称、数量、价值;


(三)不动产(含土地使用权、商品房、小产权房、农村宅基地房产)的位置、面积、价值;


(四)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原材料、存货、成品以及半成品的名称、数量、价值;


(五)投资型保单及险种、基金账户及持有份额、股票账户及持股数量、信托产品及份额、期货和期权品种及可预期收益、集体经济组织分红、数字货币、虚拟财产种类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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