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投入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占有份额;
(七)知识产权种类、名称、价值;
(八)基于继承、赠与等依法享有的财产性权益以及其他可期待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
(九)日常生活用品名称、数量、价值;
(十)债权及追索情况;
(十一)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
前款规定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涉及共有人的,应当说明共有人、共有份额、共有财产分割等情况。
债务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全部财产和财产性权益信息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如实陈述其知悉的近亲属财产状况,并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进行调查。
4.债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诚信承诺书,对下列事项作出保证承诺:
(一)已按规定全面申报信息并提供材料,无不实信息,无故意瞒报、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二)遵守法律法规,依法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推进重整程序,及时报告住址、职业、收入、财产变动信息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自觉接受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监督,恪守承诺,执行重整计划,尽力清偿债务。
5.重整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二)债务人破产经过,包括导致破产的主要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起始时间、借款用途及流向、主要债务的形成经过、目前资产及负债状况;
(三)重整可行性、债务清偿计划。
6.申请重整前债务人名下尚有未履行完毕的房屋、车辆等抵押贷款合同,房屋、车辆等抵押贷款合同的履行可能影响到债务人提出的债务清偿计划执行的,债务人应当先行与抵押权人就该抵押贷款的本金、利息、清偿方式等达成协议,债务人申请重整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该协议。重整程序中,该协议作为重整计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审查。
7.债务人申请重整的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为其与第三方共同负担的债务,第三方同时申请重整且符合重整受理条件的,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采取协调审理、合并重整等方式处理。
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就其与第三方共同负担的债务可以与债权人、第三方债务人就该债务的清偿另行协商达成协议,明确债务人按该协议约定清偿债务后,债权人对共同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是否再向第三方债务人追索。前述协议在重整计划中予以说明,由人民法院一并审查。
8.债务人申报的财产、收入、债务、债务清偿计划等信息,依法在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予以公开。
重整申请审查期间,债权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发现债务人申报信息不实或者可能存在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可以通过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向人民法院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