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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转载 | 发布时间: 2023-06-27 | 2907 次浏览 | 分享到:


重整计划草案的沟通协商,可以通过现场、书面、电子邮件、短信、音频、视频等方式或者债务人重整线上平台进行。管理人应当对债权人发表的意见予以记录,载明发表意见的时间、方式、载体、内容等,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15.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制订重整计划草案,除应当具备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已申报债权的清偿计划;


(二)未申报债权的清偿款留存方案;


(三)自愿放弃或者承诺不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主张权利的债权的情况说明以及证明材料。


16.为有利于债务人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草案可以明确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日常收支专门账户。债务人的收支通过专门账户进行,债务人需要其他账户收支的,向管理人、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二)债务人偿债资金专门账户。以债务人、管理人或者第三方的名义开立,由管理人或者委托第三方按照重整计划确定的比例按期对账户内资金进行分配。管理人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发现当期偿债资金不足、不能按照重整计划进行分配的,向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报告;


(三)债务人名下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的保全措施,以及债务人不执行重整计划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时保全财产的处置和分配方案;


(四)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而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已清偿款项的处理;


(五)其他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措施。


17.债权人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在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予以公告。


债权人会议现场召开的,债权人可以在现场或者线上参加债权人会议。


除现场召开债权人会议外,还可以通过指定的债务人重整线上平台另行召开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人重整线上平台召开的债权人会议,可以实行会期制,并由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在指定的会期内通过债务人重整线上平台发表意见。债务人、管理人应当在债务人重整线上平台接受债权人的询问。


债权人在会议现场、线上、债务人重整线上平台发表的意见均为有效意见,所作出的表决一并计入表决额。


18.召集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表决十日前将重整计划草案发送给债权人。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尚未审查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申请重整前已达成债务清偿书面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未修改协议内容或者经修改未实质性减损该债权人权益的,或者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前债权人表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该债权人及其所代表的债权额计入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表决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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