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不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应当询问其理由,并报告人民法院。
19.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管理人应当及时询问债务人是否需要与债权人协商修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并在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报告。
债务人表示不再与债权人协商修改重整计划草案并重新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20.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以下事项:
(一)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重整调查报告、债权表、重整计划草案等有关事项的审查、表决情况;
(二)债务人、共同还款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之日起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之日止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偿债资金准备情况;
(三)管理人对债务人重整和重整计划草案的审查、处理意见;
(四)依据条例规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的其他事项。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重整和重整计划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同时终结重整程序,并在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予以公告。
21.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债务人存在申报信息不实、故意瞒报、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情形的;
(二)债务人表示不再重整、不能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
(三)债务人财务状况继续恶化,缺乏重整可能性的;
(四)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配合开展与破产程序有关工作,导致重整程序无法进行的。
依照前款规定裁定终结重整程序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恢复至破产申请受理前的状态,重整期间进行的财产处置、费用支付有效。
22.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务人应当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
重整计划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期执行的,债务人可以就当期应清偿债务未清偿的部分申请人民法院延长执行期限。债务人应当继续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期限清偿后续债务。
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未执行重整计划的原因进行问询和调查,查明重整计划能否继续执行,并及时报告人民法院、通知债权人。债务人继续按重整计划清偿债务,且人民法院未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管理人应当通知债务人补偿债权人因延期清偿所受损失,并报告人民法院、通知债权人。
23.因债务人不执行重整计划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恢复至破产申请受理前的状态,利息、违约金按照破产申请受理前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继续计算。重整期间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进行的财产处置、费用支付有效,已经进行的清偿分配依照破产申请受理前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