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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转载 | 发布时间: 2023-06-27 | 2908 次浏览 | 分享到:


债务人不执行重整计划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人民法院在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予以公告。


24.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向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免除其在重整计划载明的债务范围内对该债权人未清偿债务的清偿责任。


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将未申报债权的全部应清偿款项留存且债权人在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一年后仍未补充申报债权的,债务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免除其在重整计划载明的债务范围内对全体债权人未清偿债务的清偿责任,并申请退回未申报债权的留存款,但重整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25.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申请裁定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在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予以公告。


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裁定。


26.债务人已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且人民法院准许免除其未清偿债务的,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向征信管理部门出具诚信履约证明,推动债务人信用修复。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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