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破产申请,正确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及时受理个人破产案件,公正、高效审查个人破产申请,防止个人破产程序滥用,防范破产欺诈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个人破产申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善意,恪守承诺,充分、如实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申请人提出个人破产申请前,应当经过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专门面谈辅导,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完成申请个人破产信息采集表。
面谈辅导阶段的材料与陈述,经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提交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在破产申请审查阶段和破产案件审理阶段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利害关系人有相反证据或者确有错误的除外。
申请人在面谈辅导中提供虚假、变造资料,申报不实信息,作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导致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个人破产申请与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辅导工作有效衔接,便利申请人申请个人破产,保障个人破产办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申请人提出个人破产申请,应当仔细阅读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关于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及遵守限制消费行为的决定、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关于涉及债务人财产处分行为的特别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免除债务的情形、第一百零三条关于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可申请撤销、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等规定,全面了解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后果以及对其个人、家庭的影响,并向人民法院确认已理解相关内容。
第六条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个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破产申请书。需载明拟申请的破产程序、债务人基本情况、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等内容。其中,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包括负债过程、款项用途与流向、债务未能偿还的原因等;
(二)债务人身份、居住地、职业、收入、社保、纳税状况、征信记录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三)债务人家庭成员及其近亲属基本信息、配偶职业及收入等情况说明;
(四)个人财产、共同财产清册。载明本人财产、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及财产种类、数额、存放地点等;
(五)个人债务、共同债务清册。载明债权人名称及联系方式、与债权人的关系,以及欠各债权人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注明计算利息、违约金的截止时间)、有无财产担保等;
(六)债务人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情况说明。载明被赡养人、被抚养人、被扶养人姓名及其与债务人的关系,有无其他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以及债务人应当承担义务的份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