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人民法院可以在审查破产申请期间通知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提出候任管理人。裁定受理债务人重整申请的,同时指定该候任管理人为债务人重整管理人。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重整申请作出的裁定,在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予以公告。
10.管理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制作债务人重整调查报告,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
(一)债务人提供信息及材料是否真实、全面,是否存在申报信息不实、故意瞒报、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等情形;
(二)债务人破产经过,包括对债务人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起始时间、借款用途及流向、主要债务的形成经过、收入及财产状况、负债状况等;
(三)重整计划草案协商情况,包括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意见、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措施、债务人未按重整计划清偿债务的法律后果及处理措施等;
(四)重整期间债务人财务收支、财产管理以及债务人履行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管理人核查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的事项。
11.债权人可以通过管理人了解债务人重整期间的生产、生活情况,并对债务人的清偿债务能力提出意见。
人民法院可以协调破产事务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审计机构、行业协会、社区工作站等第三方单位或者人员对债务人清偿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咨询意见。评估过程中需要债务人配合调查的,债务人应当配合。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评估工作。
12.债权申报公告在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发布。
管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书面通知、发送电子邮件、短信、音频、视频等能够确认债权人收悉的即时、非即时通讯方式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方式和内容,管理人应当记录、保存。
管理人对债权人已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后,应当及时向债权人发出债权审核结论通知书。债务人已披露但债权人未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登记并进行核查。
管理人应当编制债权表,连同债权审核结论通知书、未申报债权登记表及核查情况一并通知债权人、债务人,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13.管理人可以建立债务人重整线上平台,组织债权人、债务人通过该平台进行沟通协商,办理债权审核、发布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等事项。
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将债务人重整调查报告上传债务人重整线上平台,供债权人、债务人下载核查,或者将债务人调查报告直接发送给债权人、债务人,通知其及时审查。
14.债务人应当就重整计划草案内容积极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管理人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结合债务人提出的债务清偿计划询问债权人的意见,及时组织开展重整计划草案的沟通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