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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止探望权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来源: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20 | 5555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1086条第3款对探望权的中止作出了规定,即当发生“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在《婚姻法》第38条中,该规定表述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条删除了“的权利”三字,避免产生被中止的是探望权的权利本身的误解。事实上,因其本身作为亲权的性质,探望权是父母对子女应当享有的权利,不能被剥夺,只不过当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发生时,探望权的实际行使受到限制,并非对探望权本身的否定。


裁判规则


1.若父母行使探望权对子女的成长有损,则不宜继续行使探望权,待影响消除后再恢复探望——田某某与高某某探视权纠纷执行案


本案要旨:探视权行使本身是附条件的,前提是不影响被探视人的身心健康。若父母行使探视权对子女的成长有损,不宜继续行使探视权。司法强制权介入时,要考虑被探视人既有的生活状态、心理状态、年龄阶段,不要轻易打破现有的心理和生活平衡。


案号:(2013)朝执字第1113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14期


2.“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陈某诉王某探望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抚养子女一方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对方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不应中止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但是考虑到子女实际的状况,探望次数可适当减少,双方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引起重视,在今后的生活中共同正确引导、教育子女,使子女能健康成长。


来源:杜万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典》,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3月出版


3.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中止其探望权——张女士诉张先生探望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其探望权。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患有酒依赖症的,该病症对探望子女影响较大,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子女本人也表示不愿父或母进行探望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


来源:福建法院网2010年6月24日


4.如果当事人对中止探望权的裁定不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申诉——刘某诉张某探望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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