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要旨:探望权的中止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问题,应在执行程序中解决,由当事人提出中止执行探望权的申请,再由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中止与否的裁定。如果当事人对中止探望权的裁定不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申诉。
来源:江西法院网
5.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法院应判决支持恢复探望权的请求——张某诉王某探望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一方虽曾患有精神病,但经过持续性药物治疗,目前病情得到控制,生活已能自理,拒绝探视的行为将影响母子直接的亲情交流,故对其探望权的诉请,法院应予支持。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司法观点
探望权中止的事由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探望权,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被加以限制。这种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探望有可能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如父母一方患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有吸毒等行为或对子女有暴力行为、骚扰行为等。当一方以探望子女为由,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实施不良行为则足以构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要件,可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
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除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原享有的探望权利应可恢复。对此本条第3款规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无论是探望权利的中止或者恢复,都应由权利人主张,具体程序由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摘自: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下),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1643页。)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一)吸烟、饮酒;(二)多次旷课、逃学;(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四)沉迷网络;(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