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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来源: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10 | 11799 次浏览 | 分享到: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8号。施行日期: 2021年03月01日。


债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期届满:


(一)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或者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清偿责任的;

(二)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且考察期经过一年的;

(三)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且考察期经过二年的。


第一百零一条 考察期届满,债务人申请免除未清偿债务的,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是否存在不得免除的债务以及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情形进行调查,征询债权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并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申请和管理人报告,裁定是否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同时作出解除对债务人行为限制的决定。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并予以公告。债权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裁定不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


免除未清偿债务裁定的效力及于已申报和未申报的全体债权人。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在人民法院依照本条例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撤销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裁定的,应当将撤销裁定书送达债务人和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对撤销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撤销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或者撤销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裁定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继续追偿债务。


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与期间


第一百零六条 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条例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申请重整的,除提交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重整可行性报告或者重整计划草案。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债务人申请重整,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重整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受理重整申请。


第一百零七条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至裁定宣告破产前,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重整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转入重整程序。


第一百零八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结,为重整期间,重整期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一百零九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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