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关于拍卖和变价的有关规定,以网络拍卖等方式在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
财产拍卖底价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也可以通过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确定。网络拍卖两次流拍的,管理人可以通过网络变价等方式进行处置。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八条 破产财产因变现费用高于财产价值等原因,不宜进行处置和分配的,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可以放弃处置并归还债务人。
第八十九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其他债务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债务人欠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专属于人身赔偿部分的损害赔偿金;
(二)债务人所欠雇用人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等费用,应当缴入雇用人员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雇用人员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其中债务人的配偶以及前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成年子女不得在其他普通破产债权人未受完全清偿前,以普通债权人身份获得清偿;
(五)因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所欠的罚金类款项。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九十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参加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财产数额;
(四)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财产分配的方式;
(六)债务人未来收入的分配方式。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应当同时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二节 财产分配
第九十一条 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当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一次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分配额提存的相关事项。
第九十二条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第九十三条 债权人未领取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