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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与他人恶意串通,妨害破产程序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配偶可以选择同时适用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条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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