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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来源: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10 | 11791 次浏览 | 分享到: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8号。施行日期: 2021年03月01日。

(三)设定财产担保;

(四)转让债权和有价证券;

(五)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六)放弃权利;

(七)取回担保物;

(八)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第二节        召开会议和表决


第七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以现场、书面或者网络形式召开并进行表决。


第七十九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后续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所代表债权额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提议时召开。


第八十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对表决事项有表决权的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并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八十二条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人民法院裁定,并通知债权人。


第八十三条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作出的裁定不服,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对表决事项有表决权的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第七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财产报告、豁免财产清单以及债权人的债权申报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或者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将裁定书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为破产财产。


第八十五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第三人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同时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将决定书送达债务人,并通知破产事务管理部门。


第八十六条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依照本条例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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