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组织形式
第六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并经管理人审查编入债权表的债权人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并行使表决权。
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或者经确权诉讼判决确认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仅有一位债权人申报债权或者债权被确认的,由其行使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第七十条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债权人的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一条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不参加审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
在重整程序中,权益未受重整计划草案影响的债权人,不参加审议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监督管理人;
(三)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
(四)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五)授权管理人在一定额度内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六)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七)审议通过豁免财产清单;
(八)审议通过重整计划;
(九)审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十)审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十一)审议通过债务人预期外收入分配方案;
(十二)就本条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要求由债权人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并形成会议记录。
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为单数且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确认。
第七十五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债务人可供分配财产的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在前款职权范围内要求管理人、债务人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十六条 管理人、债务人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第七十七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转让土地、房屋、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益;
(二)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