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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深圳市住建局等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转载 | 发布时间: 2021-09-21 | 5895 次浏览 | 分享到:
租赁平台应当具备如下功能:
(一)住房租赁房源核验及住房信息发布;
(二)网上交易及住房租赁合同网上备案;
(三)积分入学、积分入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居住证等公共服务办理;
(四)信用评价管理;
(五)住房租赁市场信息统计及发布;
(六)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服务。

 深建规〔2018〕15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



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暂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住房租赁平台信息核验与发布

第三章  住房租赁网上交易与备案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五章  监督及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建设我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规范租赁平台的运行与管理,依据《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深府办规〔201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租赁平台是由政府主导建设,对住房租赁市场进行统一信息化管理,与市场主体租赁平台、相关管理部门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租赁信息监测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租赁平台应当具备如下功能:


(一)住房租赁房源核验及住房信息发布;

(二)网上交易及住房租赁合同网上备案;

(三)积分入学、积分入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居住证等公共服务办理;

(四)信用评价管理;

(五)住房租赁市场信息统计及发布;

(六)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租赁平台的搭建和运营管理。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各类主体应当将对外出租的租赁住房房源信息上传至租赁平台,并按本办法规定将成交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报送至租赁平台。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平台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通过租赁平台参与住房租赁交易的各方主体,包括住房出租和承租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他参与住房租赁交易活动的第三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六条   租赁平台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租赁平台管理办法及运营方案,牵头搭建租赁平台,对租赁平台及运营、参与主体进行监督和管理,对通过租赁平台进行的信息发布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协调相关部门通过租赁平台提供公共服务,并按照公开、及时的原则,对住房租赁市场信息进行统计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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