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产出租的,应当提供共有人身份信息和共有人同意租赁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房源核验的主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相关材料不真实引发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住房租赁房源未经核验,不得在租赁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通过委托方式在租赁平台进行交易的委托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租赁平台进行委托信息核验。
第十三条 用户对租赁平台信息核验结果不服的,可以向租赁平台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复核,租赁平台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息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复核意见。
第十四条 用户发布的租赁信息均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准确、有效的原则。
第十五条 出租人可以发布本市行政区域内房源出租信息,如实、明确标注房源具体位置和意向价格,并按规定的方式描述出租住房的具体情况。
住房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单位对外出租,但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政府规定的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十六条 为保障用户信息的持续真实有效,维护用户权益,用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过租赁平台更新信息。
第十七条 租赁平台主管部门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复查的方式对已经通过核验的用户及房源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用户完成交易后可以通过租赁平台对租赁活动参与方进行相互评价。
第十九条 用户禁止发布下列信息:
(一)虚假房源信息;
(二)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房源信息;
(三)任何与住房租赁活动无关的信息;
(四)其他违背公序良俗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信息。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一)发布位置、面积、价格、装修、户型等不实的房源信息;
(二)发布虚假、失真的房源图片;
(三)发布与该房源不符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住房租赁网上交易与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用户必须诚实守信,严格自律,公平有序地开展住房租赁网上交易,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第二十二条 用户可以通过租赁平台进行网上看房、选房,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支付租金、押金及水、电、气、网络、电话、电视、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租赁双方可以在市住房租赁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的租赁合同基础上就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修缮义务以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协商并通过租赁平台签署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