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租赁行业自律组织、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向租赁平台提供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提供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信息,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市查违部门负责将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等信息与租赁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住房租赁的日常监管工作,受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争议调解等工作,实现房屋编码信息及相关信息、租赁备案信息与租赁平台的互联互通。
第七条 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将人口信息与租赁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实现用户通过租赁平台申领居住证、申请积分入户的功能,负责对通过租赁平台租赁住房的用户进行居住登记,对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申请居住证的用户发放居住证,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用户办理积分入户。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积分入学审核平台与租赁平台互联互通,实现通过租赁平台核验租房信息的功能。
市、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将企业的注册信息与租赁平台实现互联互通,负责租赁价格和广告的监管等工作。
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与租赁平台有关的工作,实现与租赁平台的互联互通。
第八条 租赁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合同约定提供与租赁平台运营有关的服务并审慎尽职的履行运营要求,具体如下:
(一)根据租赁平台主管部门制定的平台运营方案进行运营;
(二)完善平台运营管理机制和标准体系;
(三)在线受理各类业务咨询,提供租赁交易服务,调解有关租赁纠纷;
(四)为用户提供增值服务;
(五)辅助租赁平台主管部门开展租赁信息发布、交易监管工作;
(六)协助租赁平台主管部门对住房租赁市场信息进行统计和发布;
(七)负责与租赁平台运营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住房租赁平台信息核验与发布
第九条 租赁平台采用注册制度,用户应当严格遵循租赁平台设置的注册流程,提供真实、准确、有效、完整的资料完成实名注册。
第十条 租赁平台对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验。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申请注册时应当同时将其从业人员信息予以注册并进行信息核验。
未经核验或者未通过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租赁业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租赁企业)不得通过租赁平台从事租赁业务。
第十一条 出租人通过租赁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源权利归属的文件进行房源核验。
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房源应当提供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合规性文件进行房源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