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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深圳市住建局等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转载 | 发布时间: 2021-09-21 | 5899 次浏览 | 分享到:
租赁平台应当具备如下功能:
(一)住房租赁房源核验及住房信息发布;
(二)网上交易及住房租赁合同网上备案;
(三)积分入学、积分入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居住证等公共服务办理;
(四)信用评价管理;
(五)住房租赁市场信息统计及发布;
(六)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服务。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租赁平台主管部门有权冻结用户相应的权限。


用户按照本办法进行整改后可申请租赁平台主管部门解除所冻结的权限。


第四十二条   用户有权对租赁平台运营管理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对租赁平台运营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用户有权向租赁平台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四十三条   租赁平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赁交易诚信监管体系,将用户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按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向社会公示,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第三方机构”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等从事房地产租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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