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实现职工通过租赁平台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功能。
供水、供电、供气、网络等市政建设公共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实现通过租赁平台签订相关服务合同并支付相关费用的功能。
第三十三条 租赁平台主管部门应当在对住房租赁市场信息进行统计的基础上,及时披露租赁住房供应总量、租赁人口、租金等信息,引导市场合理定价。
第三十四条 租赁平台根据相关主体的申请提供住房租赁房源核验服务,并即时形成核验结果(核验码),通过核验的可以标注房源已核验等标识。
第三十五条 租赁平台应当协调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房地产租赁协会、不动产估价协会、房地产中介协会等中介行业协会在线为用户提供与住房租赁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三十六条 用户因租赁等问题产生的争议,可以通过租赁平台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解决。
第三十七条 租赁平台可以与仲裁机构协调建立住房租赁仲裁调解中心,在线为用户提供仲裁服务。
第五章 监督及管理
第三十八条 租赁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九条 租赁平台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运营机构工作人员,对获悉的用户信息及租赁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用户对获悉的非公开租赁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四十条 用户在租赁平台中发布的信息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信息发布规则的,租赁平台主管部门及租赁平台运营机构有权删除或者屏蔽该房源的全部或者部分信息。
第四十一条 用户存在下列情形的,租赁平台主管部门有权对用户账户采取相应措施:
(一)用户提供虚假的注册材料或者租赁平台主管部门在复查过程中发现用户提供的身份信息或者房源信息不全、无效或者虚假的,租赁平台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冻结该用户使用租赁平台的权限;
(二)用户超过3次违反信息发布规则或者交易评价规则,租赁平台主管部门有权冻结该用户在3个月内发布信息的权限;
(三)用户进行虚假交易、违反备案规则提供虚假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资料或者未按规定报送住房租赁信息,租赁平台主管部门有权冻结用户通过平台网上办理公共服务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