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既涉及完善律师服务收费政策,也涉及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强化对律师违法违规收费的监管,既有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责任,也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责任。《意见》坚持系统观念,一方面要求各级司法行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齐抓共管、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另一方面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各负其责、协调联动,确保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各项政策举措落实落细、见到实效。
问:《意见》就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律师风险代理作出了规定。从近年来情况看,律师风险代理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律师对禁止适用风险代理的案件违规适用风险代理,超出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收费,在风险代理中滥用律师专业优势地位,以及为获取高额风险代理费向司法人员进行利益输送等。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扰乱了法律服务秩序,也影响了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针对上述问题,《意见》主要从三个方面对严格限制风险代理作出了规定:
一是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中,律师最终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与当事人最终实现的权益具有一定关联性,因此风险代理收费只能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涉及人身关系的婚姻继承案件和民生类案件、涉及寻求公权力救济的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等,不宜实行风险代理。因此,《意见》明确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二是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金额。《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近些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标的额大的案件越来越多,上述“一刀切”划定最高收费比例的规定容易导致一些标的额巨大的案件风险代理收费过高,而个别律师为获取高额风险代理费向司法人员进行利益输送、影响司法活动依法进行。为此,这次制定的《意见》采用分段累进的方式对风险代理收费设定了上限,按照100万以下、100万-500万、500万-1000万、1000万-5000万、5000万以上5个档次,规定最高收费比例分别为18%、15%、12%、9%、6%,相比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30%的最高收费比例作了较大幅度的下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