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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十三章:特殊案件的执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转载 | 发布时间: 2023-04-12 | 10956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申请执行的理由与请求的内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以及财产状况;

(三)判决是否在原审法院地申请执行以及已执行的情况。

795. 【认可和执行程序的法律适用原则】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的程序,依据内地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796. 【认可和执行的申请期间】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判决可强制执行之日起计算,该日为判决上注明的判决日期,判决对履行期间另有规定的,从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开始计算。

797. 【不予认可与执行的情形】

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原审判决中的债务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法院经审查核实,应当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

(一)根据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原审法院地的法律,管辖协议属于无效。但选择法院已经判定该管辖协议为有效的除外;

(二)判决已获完全履行;

(三)根据内地的法律,内地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

(四)根据内地法律,未曾出庭的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依法律规定的答辩时间。但原审法院根据其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公告送达的,不属于上述情形;

(五)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

(六)内地人民法院就相同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就相同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者有关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经为内地人民法院所认可或者执行的。

在内地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认可和执行。

798. 【认可与执行的阻却】

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判决确定的债务人已经提出上诉,或者上诉程序尚未完结的,内地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可以中止认可和执行程序。经上诉,维持全部或者部分原判决的,恢复认可和执行程序;完全改变原判决的,终止认可和执行程序。

799. 【认可与执行的复议】

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800. 【另诉的不予受理及重复申请的禁止】

在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期间,当事人依相同事实再行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已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当事人依相同事实再行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根据本规范第797条不予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申请人不得再行提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但是可以按照内地的法律依相同案件事实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801. 【财产保全】

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按照内地法律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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