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执行审查案件办理规范
第二十四章 一般规定
890. 【执行审查案件的范围】
本规范所称执行审查案件是指执行异议、复议、监督、请示、协调等案件。
891. 【执行审查案件的立案】
执行审查案件依法由立案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执行机构的移送登记立案。
892. 【审查合议制原则】
执行审查案件的办理采取合议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查处理。办理实施案件的执行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审查案件的合议庭。
指令重新审查的,原执行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重新审查后作出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原复议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可以继续参与审查。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执行请示、协调案件除外。
893. 【书面审查原则】
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
执行监督、请示、协调案件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听证。
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894. 【撤回申请的处理】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监督案件审查期间,申诉人撤回督促、监督申请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895. 【执行听证的公开】
执行听证应当公开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96. 【听证前的准备】
听证前,合议庭应当认真审核案件材料,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听证参与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认为审查案件需要的证据,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调查收集。
897. 【执行听证事项的告知】
执行听证应在听证会召开前三天通知听证参与人。
898. 【执行听证开始】
听证会召开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听证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听证纪律。
听证时,由审判长核对听证参与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听证参与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听证参与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899. 【听证程序】
听证一般包括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等阶段。调查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异议或复议的一方陈述其主张以及相关事实、理由;
(二)相对方予以承认或者反驳,陈述相关事实、理由;
(三)举证、质证;
(四)合议庭向听证参与人发问,核实有关情况。
900. 【听证的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