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781. 【司法协助的文本要求】
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782. 【司法协助的途径】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783. 【不合规司法协助请求的处理】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司法协助条约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人民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
四、对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的执行
784. 【一般规定】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785. 【承认和执行的申请期间】
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本规范第22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786. 【审查程序】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陈述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787. 【临时仲裁庭裁决承认和执行的处理】
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范第784条规定处理。
五、其他
788. 【海事涉外案件的承认和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八节 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一、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的认可与执行
789. 【可予认可与执行的范围】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前款所称“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命令和诉讼费评定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