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0. 【书面管辖协议】
本规范第789条所称“书面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自2008年8月1日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
前款所称“特定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
本条第一款所称“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形式。
书面管辖协议可以由一份或者多份书面形式组成。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
791. 【管辖】
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792. 【管辖竞合】
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判决的法院应当根据对方法院的要求提供已执行判决的情况。
793. 【申请文件】
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
(二)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
(三)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规范第789条第二款所指的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
(四)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3).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执行地法院对于本条所规定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无需另行要求公证。
794. 【申请书的内容】
请求认可和执行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其姓名、住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