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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十一章:金钱给付请求权的执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转载 | 发布时间: 2023-04-12 | 9018 次浏览 | 分享到:

人民法院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并复制或者抄录的书面材料,由土地、房屋权属的登记机构或者其所属的档案室(馆)加盖印章。无法查询或者查询无结果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547. 【判断可查封性的一般规定】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

548. 【因法定事由而发生物权变动的不动产】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判断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执行法院可以查封。

549. 【可分割或不可分割房屋】

人民法院对可以分割处分的房屋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查封。

分割查封的,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查封房屋的具体部位。

550. 【被执行人出售的不动产】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不动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不动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

551. 【被执行人购买的不动产】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不动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不动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不动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

552. 【全部缴纳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的预查封】

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

553. 【部分缴纳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的预查封】

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

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

554. 【未登记房屋的预查封】

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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