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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十一章:金钱给付请求权的执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转载 | 发布时间: 2023-04-12 | 9020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555. 【预查封的办理、期限计算及效力】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所附的裁定书办理预查封登记。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

预查封的期限和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之日,人民法院未办理预查封续封手续的,预查封的效力消灭。

556. 【过户登记过程中的查封】

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

557. 【查封期限】

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手续。

续行查封无需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558. 【查封的程序】

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559. 【已登记不动产的查封】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已登记的不动产,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行为

560. 【未登记建筑物的查封】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561. 【查封笔录】

查封不动产,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他地上建筑物坐落、权属等情况;

(三)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他地上建筑物的占有、使用、保管情况;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562. 【房地一体原则】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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