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银行因信用证无效、过期,或者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证款项并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额后尚有剩余,即在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账户存款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人民法院对于为逃避债务而提供虚假证据证明属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33. 【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执行之一】
以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方式贷款的,应当签订书面质押贷款合同。质押贷款合同自贷款银行实际托管借款人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时生效。
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银行,对质押账户内的退税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案件时,不得对已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款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时,贷款银行对已经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应以被担保债权尚未受偿的数额为限。
534. 【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执行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范第533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
(一)借款人将非退税款存入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
(二)贷款银行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退税款扣还其他贷款,且数额已经超出质押贷款金额的;
(三)贷款银行同意税务部门转移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
(四)贷款银行有其他违背退税账户专用性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行为的。
535. 【职工建房集资款、自列住房基金】
对于企业职工建房集资款,人民法院不得作为所在企业的财产予以执行。
对于企业自列职工住房基金用途的资金,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该企业的财产予以执行。
536. 【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
对各级财政开支的直接用于粮棉油收购环节的价格补贴款、银行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货款和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的粮棉油调销回笼款,只能用于粮棉油收购及相关费用支出。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涉及政策性粮棉油收购业务之外的经济纠纷案件中,不宜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或经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上的这类资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粮棉油收购资金及由该项资金形成的库存的粮棉油,人民法院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537. 【凭证式国库券】
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是由被执行人交银行管理的到期偿还本息的有价证券,在性质上与银行的定期储蓄存款相似,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