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存拍卖或者变卖该物品所得价款。
第七节 执行实施案件结案
501. 【结案方式】
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执行完毕;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执行;
(四)销案;
(五)不予执行;
(六)驳回申请。
502. 【执行完毕】
执行实施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执行完毕”结案:
(一)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
(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
(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503.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实施案件具备本规范第107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504. 【终结执行】
执行实施案件有本规范第125条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505. 【销案】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二)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
(三)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
506. 【不予执行】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以“不予执行”方式结案。
507. 【驳回申请】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508. 【不得结案处理的情形】
下列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
(一)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
(二)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
(三)执行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完毕,且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