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私人律师服务热线:
良马律所王春燕律师主办
安深私人律师
   
常用工作网站入口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讯美科技广场2栋23楼


联系电话:

137 9842 5110

关于我们
诉讼费计算器
服务介绍
收费标准
当前位置: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十章:基本流程规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转载 | 发布时间: 2023-04-12 | 12450 次浏览 | 分享到:

493. 【执行款的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发放执行款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款提存:

(一)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

(二)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的;

(三)申请执行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

(四)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领取的;

(五)其他不能发放的情形

494. 【提存的审批】

需要提存执行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填写执行款提存审批表并附具有提存情形的证明材料。执行款提存审批表中应注明执行案件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金额、交款时间、交款方式、收款人姓名或名称、提存金额、提存原因等情况。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办理提存手续。

提存费用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可以从执行款中扣除。

495. 【物品的交付】

被执行人将执行依据确定交付、返还的物品(包括票据、证照等)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的,被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物品接收证明;没有物品接收证明的,执行人员应当将履行情况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被执行人将物品交由人民法院转交给申请执行人或由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交接的,执行人员应当将交付情况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496. 【物品的交接】

查封、扣押至人民法院或被执行人、担保人等直接向人民法院交付的物品,执行人员应当立即通知保管部门对物品进行清点、登记,有价证券、金银珠宝、古董等贵重物品应当封存,并办理交接。保管部门接收物品后,应当出具收取凭证。

对于在异地查封、扣押,且不便运输或容易毁损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物品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保管,代为保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497. 【物品保管场所】

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专门场所存放本规范第496条规定的物品。

498. 【特殊物品的处理】

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将价款交付人民法院;必要时,执行人员可予以变卖,并将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要求交财务部门。

499. 【物品发放期限】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被执行人交付,且属于执行依据确定交付、返还的物品,执行人员应当自查封、扣押或被执行人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发放物品等工作。不属于执行依据确定交付、返还的物品,符合处置条件的,执行人员应当依法启动财产处置程序。

500. 【物品的提存】

符合本规范第49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物品进行提存。

安深私人律师声明 

1、本站提供的法律问题解答仅供参考。 

因具体个案的案情、事实、证据各有不同,若您自行根据本站的相关解答进行实务操作,您需对操作结果自行负责。

2、引用本站转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实务操作前,请前往相关政府官网查实该法规是否仍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