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执行文书及其送达
第一节 执行文书
258. 【执行文书的种类】
执行文书包括裁定书、决定书、令、通知书、公告、委托书、函等法律文书。
259. 【裁定的适用范围】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驳回执行申请及其复议审查;
(二)撤销案件;
(三)驳回管辖权异议;
(四)准许撤回执行申请、执行异议或复议申请;
(五)采取、解除、撤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提取、扣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六)确认拍卖、变卖成交及权利转移;
(七)确认以物抵债;
(八)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及其复议审查;
(九)执行被执行人债权程序中冻结债权、强制执行次债务人的财产;
(十)强制执行担保财产或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十一)协助执行人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擅自解除执行措施导致被执行财产未能追回,追究协助执行人的赔偿责任;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十四)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十五)审查处理执行行为异议、复议;
(十六)审查处理案外人异议;
(十七)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
(十八)审查处理执行监督案件;
(十九)执行回转;
(二十)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60. 【决定的适用范围】
决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回避的决定及其复议;
(二)罚款、拘留及其复议审查;
(三)本院决定暂缓执行;
(四)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驳回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纠正申请及其复议审查;
(六)限制出境及其复议审查、解除限制出境;
(七)决定移送破产审查;
(八)因执行管辖争议指定执行管辖;
(九)其他需要用决定解决的事项。
261. 【令的适用范围】
令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限制被执行人消费;
(三)搜查;
(四)执行外国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令;
(五)上级法院督促下级法院执行的督促执行令。
262. 【通知的适用范围】
通知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通知当事人受理案件;
(二)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三)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四)通知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
(五)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执行;
(六)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追回被擅自转移、支付的财产;
(七)通知被执行人将有关产权证照交法院保管;
(八)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拍卖事宜;
(九)责令被执行人或占有人交出财物、票证;
(十)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追回财物、票证;
(十一)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延长暂缓执行期限、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