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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十章:基本流程规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转载 | 发布时间: 2023-04-12 | 11218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执行人的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由各项财产的在先查封法院分别进行分配。

相关执行法院协商一致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也可以将各自查封的财产交其中一家法院进行处置和分配。共同上级法院也可以通过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将所有案件管辖权集中至一家法院,由该法院处置财产并主持分配。或者由共同的上级法院作出决定,确定其中一家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价款统一处置,统一分配。

482. 【清偿顺序】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483. 【分配方案的制作】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在制作分配方案时,可以先由所有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协商,意见一致的,按照一致意见制作分配方案;意见不一致的,由执行法院依职权按照清偿顺序制作分配方案。分配方案一般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可供分配款项总额;

(三)债权总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及各债权的性质、参与分配的依据;

(四)分配顺序及各债权受分配的比例和数额;

(五)分配方案制作及实施分配的日期;

(六)不服分配方案的救济途径。

484. 【分配方案的异议和异议之诉】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485. 【剩余债务清偿】

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节 款物的发放与保管

486. 【执行款的扣划方式】

被执行人可以将执行款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也可以将执行款从被执行人账户直接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但有争议或需再分配的执行款,以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将执行款划至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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