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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十一章:金钱给付请求权的执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转载 | 发布时间: 2023-04-12 | 900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一章 金钱给付请求权的执行

第一节 对银行存款的执行

第二节 对机动车辆、船舶的执行

第三节 对不动产的执行

第四节 对知识产权的执行

第五节 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执行

第六节 对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金的执行

第七节 对债权及收入的执行


第一节 对银行存款的执行

一、一般规定

509. 【查询】

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对人民法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或查阅的有关资料,包括被执行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会计凭证、账簿、有关对账单等资料(含电脑储存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如实提供并加盖印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抄录、复制、照相,但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510. 【冻结】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511. 【冻结期限】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冻结手续。

512. 【户名与账号不符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完成冻结手续后,金融机构发现被冻结的户名与账号不符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存在的问题,但不得自行解冻。

513. 【扣划裁定的效力】

对未冻结的银行存款,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对已冻结的银行存款,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扣划,无需出具解除冻结的手续,但应当在裁定中载明先前冻结的事实。

514. 【实施扣划的手续】

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515. 【金融机构留置送达的允许】

人民法院要求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时,冻结、扣划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适用留置送达的规定。

516. 【金融机构的协助义务】

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

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

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执行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

517. 【擅自解冻的责任】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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