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必须注意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相区别。本裁判指引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双方在劳动关系建立时事先就达成的协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则是针对双方在纠纷发生后就纠纷解决问题达成的协议。两者的适用情形不同,注意适用时的区别。
28、第一百零三条是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是否包括加班工资的问题。
虽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对于用人单位未为其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没有明确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该条文中关于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的生育津贴是以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而按照通常理解,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是包含加班工资在内的。为保证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参保而受到不利影响,且防止发生用人单位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反而因此获利的情况,本裁判指引参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对于社会保险部门支付生育津贴的标准,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生育津贴也应当包含加班工资在内。
29、第一百零四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法收取劳动者押金是否应支付利息问题。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对于用人单位违法收取劳动者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的,仅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退还,但未规定可赔偿劳动者损失。只有《劳动合同法》才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法收取财物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本裁判指引增加了一款明确利息的起算时间。
对于是否允许双方当事人就用人单位违法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约定利息标准的问题,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的约定本身就已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关于违法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约定的利息标准的约定也同样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应当认为是用人单位违法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而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因此,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低于本条规定的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该约定无效,用人单位仍应按本条规定的标准支付利息。否则,容易引发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违法约定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并约定较低的利息,从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现实中还应注意区分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项下收取押金的情形,如出租车司机交纳的“安全保证金”有观点认为系基于承包关系而交纳的押金,并非基于双方劳动关系而交纳的押金,不应适用劳动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