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书面授权委托。职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按照规定填写《授权委托书》,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
(3)付酬问题。公民代理人参加劳动仲裁活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报酬。当事人与代理人应签订不收费的协议书,并提供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不收费协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
(4)法律援助。职工经济困难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法律援助(具体申请手续,可通过所在地的114查询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电话和地址后进行咨询)。
七、 失业人员培训
(一)再就业培训。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提出再就业培训申请,接受再就业培训服务,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请领取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创业培训。失业人员有创业意愿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下属的创业培训机构提出参加培训申请,参加创业培训。其中登记失业人员、本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培训合格的可继续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政策咨询、创业项目推介、开业指导等“一站式”免费创业服务。
八、 再就业途径
(一)公益性职业介绍。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可参加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现场就业岗位信息发布会或专场招聘活动,根据自身就业意愿选择就业岗位。
(二)技能岗位对接。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在参加现场就业岗位信息发布会后2天内未能就业或签订就业协议的,可前往原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参加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岗位对接活动。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的专长,从发布的岗位信息中搜索匹配新的就业岗位,并提供落实政策、就业指导、再就业技能培训等一站式的就业服务。
(三)就业援助。对参加技能岗位对接活动后仍未再就业且符合我省就业困难对象范围的失业人员,可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等就业援助服务。
(四)自主创业。有创业愿望的失业人员可参加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开展的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后可自主创业,并按规定享受当地有关创业扶持政策,通过创业带动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