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划分。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3.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职工申请仲裁应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内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劳动争议发生在2008年5月1日前,职工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在2008年5月1日后的,职工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4. 需提交的材料。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需提交下列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仲裁申请书》,申请书中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事实和理由等。申请人通讯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
(2)提供身份证原件进行核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3)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打印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料原件一份。
5. 推举代表人。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上的,应当推举3-5名代表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涉及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事项的,代表人应当告知并征求职工的意见。
6. 委托代理人。职工可以委托律师,近亲属,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代理人。
(1)代理人范围。职工委托近亲属为代理人的,应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书。职工委托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人为代理人的,应提供社会团体或单位开具的证明。职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所函,仲裁工作人员应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代理涉及10名以上当事人的案件,需按《关于加强对律师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监督指导的通知》(粤司〔2004〕208号)的规定报告当地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备案。
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主要指:一是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的公民;二是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公民;三是从事法学研究、教育工作的公民;四是从事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协会工作的公民;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