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投诉。
1. 投诉的渠道。职工对企业在裁员、停产、倒闭过程中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如下渠道进行投诉:
(1)直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2)拨打12333投诉咨询电话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举报投诉电话;
(3)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邮寄投诉信件;
(4)开通网上投诉的地区,可通过电子邮件、劳动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举报投诉专栏投诉。
如职工是因同一事由引起集体投诉,投诉人可以推荐代表投诉。
2. 提交的材料。职工投诉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投诉登记表》。《投诉登记表》内容包括: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文书指定送达地址、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被投诉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就投诉事项是否已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等事项。《投诉登记表》应有投诉人本人的签章。
(2)投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
(3)证明劳动关系和与投诉请求有关的事实证据。
属于推荐代表集体投诉的,同时要求提交推荐人签章的推荐委托文书和相关投诉材料。
投诉人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接受投诉的工作人员应进行笔录,由投诉人签字。
3. 对投诉的受理。劳动保障部门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投诉,将及时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并告知投诉人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等其他途径办理;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从受理之日起依法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优先快速办理。
4.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职工的投诉,经查实企业存在拖欠工资、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等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加付赔偿金:
(1)对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职工报酬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标准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2)对企业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对企业违反规定未向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二)劳动争议处理。
1. 劳动争议处理范围。职工与企业发生下列劳动争议事项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