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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
来源: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转载 | 发布时间: 2021-09-04 | 7657 次浏览 | 分享到:
粤劳社函〔2008〕1950号


4. 鼓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回原籍的农村户籍职工,保留原参保地的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就业参保的,原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农村户籍职工也可由其本人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保手续,退保后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就业参保的,原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农村户籍职工办理退保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及书面申请。


(二)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1. 申领就业失业手册。企业解除或者终止职工的劳动合同后,须按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的有关规定,持《广东省企业招用(解除)人员备案登记表》、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花名册电子版等资料,向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职工申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以下简称《就业失业手册》)。


2. 办理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失业人员,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本地城镇户籍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业失业手册》、原企业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或生效的裁判文书等有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原单位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3.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城镇户籍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业失业手册》、原企业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或生效的裁判文书等有关资料,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

(2)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单位已按规定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企业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或生效的裁判文书等有关资料,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申领手续。

(3)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企业未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导致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可要求企业依法按照本人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总额的二倍给予一次性赔偿。


4. 医疗保险的相关手续。对于符合当地政府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条件的职工,企业在解除、终止其劳动合同时,应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六、 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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