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在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待遇申领等有关手续。办理方式参见后文。
(三)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规定,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其中属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应参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的通知》(粤劳社办〔2006〕407号)中的《中央驻粤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办理(可到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gd.lss.gov.cn查阅)。
四、 计发经济补偿的注意事项
(一)主要计发依据:
1.《劳动合同法》;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4.《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
5.《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决定》(粤府〔2003〕40号)。
(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在合同期满后被终止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且劳动合同期满时因企业不愿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而被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除在本企业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外,经济补偿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三)月工资的标准。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五、 办理社会保险待遇申领等手续
企业解除或者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后,应当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其中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养老保险手续。
1. 企业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尽快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减员停保手续。
2. 企业破产、倒闭的,应由留守人员办理减员停保手续。
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办理减员停保手续时,企业需提供《在职职工减员申报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职工处理审批表等减员证明材料。
3. 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重新就业的,应由新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