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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件裁判观点(2021-2022年)
来源: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转载 | 发布时间: 2023-03-22 | 5733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转自iCourt法秀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总结:同一个债权凭证里如果有多笔不同性质的债务,每笔债务的时效是独立的。但如果是同一性质的多笔债务,时效是否独立则要结合全案事实和各方证据综合判断。


观点 14:借款主合同约定管辖为仲裁,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管辖为法院,担保合同的缔约方与主合同不完全一致。对于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缔约方适用法院管辖,对于签订主合同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缔约方适用仲裁管辖。


出处:( 2022 )最高法民终 51 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本案须根据《借款担保补充协议》和《还款承诺及担保协议书》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不同约定确定人民法院对有关纠纷是否有管辖权。一是当事人仅为《借款担保补充协议》的缔约方,未在《还款承诺及担保协议书》上签字同意,在《借款担保补充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就债权人与前述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具有管辖权。二是当事人在签订《借款担保补充协议》后,又签订了《还款承诺及担保协议书》。后者对前者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进行了变更,约定由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争议引发的纠纷。不论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是否会对保证人的保证意愿存在影响,均不能因此排除或者限制部分合同当事人变更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故一审法院应当受理债权人对前述当事人的起诉。三是当事人仅为《还款承诺及担保协议书》的缔约方,《借款担保补充协议》的仲裁条款对其不具有约束力,一审法院应当受理债权人对前述当事人的起诉。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总结:当事人只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即可以自己约定管辖,可以改变自己约定的管辖。但不能替别人约定管辖,也不能改变别人约定的管辖。


四、本金和利息


观点 15:出借人与借款人存在利息的约定,借款人的还款不足清偿全部本息时采取“先息后本”的冲抵方式计算。


出处:( 2021 )最高法民申 4217 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关于双方是否约定利息及先息后本的计算方法问题,因出借人并未放弃利息主张,且从双方确认的三份《借条》内容看,确实存在利息的约定,故二审判决依据《借条》约定内容及法定抵充顺序,认定双方已经约定利息并通过先息后本的方式计算欠付本金和利息,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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