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灵便快捷的融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能够拓宽融资渠道,增强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但其自身也存在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非法集资、暴力催收等诸多法律问题,这也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成为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民事案件类型之一。
在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问题至关重要,若不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举证责任的分配,可能导致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损。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民间借贷案件举证指引清单
一、证据的收集
01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提示:
出借款项时,保留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很有必要。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三)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四)如列夫妻为共同借款人,还应提交婚姻关系存续证明,如结婚证等;
(五)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
02 证明当事人间形成借贷关系的证据
(一)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债权凭证;
(二)可以证明双方达成借贷合意的短信、微信、支付宝、录音、录像等证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约定、款项支付方式等;
(三)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交付借款的凭证;
(四)如果没有借款合同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的其他证据,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五)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合同等证明担保事实存在的证据;
(六)有抵押的,应提供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手续及相关权利凭证。
提示:
若有电子证据应及时收集,原始载体应妥善保存。
——短信、微信、支付宝等聊天记录,当事人应向法庭出示手机、电脑等原始载体,对当事人昵称、相应号码、信息内容、收发人信息、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进行说明,同时提交截图打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