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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件裁判观点(2021-2022年)
来源: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转载 | 发布时间: 2023-03-22 | 6872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转自iCourt法秀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总结:民间借贷中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是先偿还利息后偿还本金。为减少争议,借款人可在还款时备注偿还的是利息还是本金。


观点 16:债务人已经支付的超出民间借贷法律保护利率上限的利息可用来抵扣本金。


出处:( 2022 )最高法民申 161 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民间借贷的利率应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此规定为强制性规定。本案借款本金为 8397.5 万元,已归还 11050 万元,逐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超过部分抵扣本金,至原告起诉时,案涉借款本息已归还完毕。


法条:《民间借贷解释》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总结:对于借款人已经支付了的超过法律保护上限的利息,可以用来抵扣本金,抵扣完本金如果还有剩余,出借人应当返还给借款人。


观点 17:出借人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与《借款确认书》金额不相符,需对每笔转账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借款本金承担举证责任。


出处:最高法民申 7301 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一方应就借款合同的成立、款项交付并用于借款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债权人虽然提供了银行转款记录及《借款确认书》,但两份证据载明的金额不相符,债权人还应就每笔转款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借款本金进一步举证。根据查明事实,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除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外,还存在合伙经营关系,争议款项 771 万来源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伙经营的两公司,两公司均证明转款系用于支付债务人工程款。故债权人未尽到证明争议款项 771 万元为借款本金的举证责任,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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