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出借人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确认书、还款计划等书面文件时一定要与双方的款项交付能够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观点 18:借款人虽在借款后向出借人转款且金额已超过借款金额但未备注转款性质,转款后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结算书》确认未还本金的金额,借款人案涉款项已还清的主张不成立。
出处:( 2021 )最高法民申 5955 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出借人、借款人签订案涉《借款合同》两年后,再次签订《结算书》确认借款本金 2300 万元未偿还,即表明借款人向出借人转账的 3395 万元并非偿还案涉借款本金,且《结算书》中未否定借款人偿还了部分利息。故借款人关于案涉借款已还清的主张理据不足。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总结:民间借贷关系建立后,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结算书、借款确认书等文件与双方之间的转账记录不符的,要结合各方的解释和证据综合判断以书面结算文件为准还是以转账记录为准。
五、(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与转让
观点 19: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抗辩案涉转账系委托理财法律关系产生,应当对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出处:( 2021 )最高法民申 7927 号
裁判要旨:出借人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其与借款人的录音通话等证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借款人抗辩称其与出借人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而非借贷关系,但借款人均未能提供其与出借人的委托代理手续、理财委托指令等相关证据以证实其主张。在借款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指示出借人转款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法条:《民间借贷解释》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总结:如果借款人抗辩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基于其他基础法律关系,比如投资、赠予、委托理财等产生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各方在发生款项交接时,都应当保留证明交接款项性质的证据,避免争议。
观点 20:基于刑事《和解协议》建立的债务转让关系,当事人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后,不能因公诉机关基于证据不足等原因终结案件,而否认《和解协议》和债务转让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