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1期。原文标题:梁某某诉徐州市云龙区民政局离婚登记行政确认案。原文网址: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386385bcbc525e217b1e81fe55c3d5.html。 本文仅供学习研讨之用。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判决:驳回梁某某的诉讼请求。
梁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梁某某与黄某某系自愿离婚。2018年3月5日,在梁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云龙区民政局作出了案涉《离婚登记情况说明》,虽于2018年2月27日电话告知了该情况说明,但未给予梁某某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且该情况说明的作出亦无法律依据,破坏了法律和社会秩序的安定性。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作出裁判。
被上诉人云龙区民政局答辩称,上诉人梁某某与原审第三人黄某某办理离婚登记前,黄某某已经取得新加坡国籍。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云龙区民政局对二人的离婚登记无管辖权限,应由江苏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部门办理。梁某某与黄某某双方故意隐瞒黄某某已经取得新加坡国籍且定居新加坡的事实,亦未提交黄某某的有效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致使云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案涉离婚登记是无效的登记行为。2018年2月云龙区民政局发现黄某某隐瞒国籍与梁某某办理离婚登记的事实。2月27日,云龙区民政工作员通过电话方式与梁某某取得联系,向其了解情况,其与黄某某以隐瞒国籍的方式办理离婚登记之无效情形进行了释明。后在云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接待了梁某某,对登记无效情况再次进行释明,听取了梁某某的陈述意见。2018年3月5日,云龙区民政局在查询梁某某自2015年8月10日起,未在江苏省再次登记结婚的基础上,依据江苏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工作事项通知》中关于对婚姻登记瑕疵予以纠正的规定,确认双方于2015年8月10日办理的离婚登记为无效登记。综上云龙区民政局作出的案涉《离婚登记情况说明》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黄某某述称,被上诉人云龙区民政局以确认无效的方式纠正原违法离婚登记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二审另查明:被上诉人云龙区民政局是徐州市云龙区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定职能机关,云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是云龙区民政局设置的具体办理婚姻登记的部门。
在二审期间针对二审法院的询问,上诉人梁某某与原审第三人黄某某均确认,截至2019年7月17日两人未通过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离婚,亦均未与他人再次结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