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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隐瞒国籍导致民政机关越权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否有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转载 | 发布时间: 2023-05-28 | 5378 次浏览 | 分享到: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1期。原文标题:梁某某诉徐州市云龙区民政局离婚登记行政确认案。原文网址: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386385bcbc525e217b1e81fe55c3d5.html。 本文仅供学习研讨之用。


因离婚登记中当事人婚姻关系的解除具有不可逆性,对于离婚登记中的子女、财产事项,虽然依相关法律规范,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撤销等法定方式寻求救济,但也没有法律规范授权婚姻登记机关可予确认无效或予以撤销。故对于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的离婚登记,一旦婚姻登记机关以颁发离婚证的形式完成后,该婚姻登记机关并无确认该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该离婚登记的职权。对于已完成的离婚登记,如在登记过程中确有违法情形,则由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或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就涉外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江苏省民政厅苏民福[2005]62号)第三条规定,省民政厅设置婚姻登记处,负责办理全省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本案中,上诉人梁某某与原审第三人黄某某办理案涉离婚登记之前,黄某某已取得了新加坡国籍,其在办理案涉离婚登记时系外国人,并非中国公民。因此被上诉人云龙区民政局并无办理该离婚登记的职权,梁某某与黄某某应在江苏省民政厅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部门进行离婚登记。黄某某与梁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在云龙区民政局自愿办理离婚登记时未告知云龙区民政局黄某某系新加坡国籍,在黄某某持有未注销的中国内地户口簿、身份证的情况下,云龙区民政局依规定审查了黄某某与梁某某提交的离婚申请材料后,为黄某某与梁某某颁发了离婚证,以法定形式完成了该离婚登记。即使此后云龙区民政局发现其没有办理涉外离婚登记的职权,其亦无职权确认该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该离婚登记。


据此,被上诉人云龙区民政局作出案涉《离婚登记情况说明》,确认案涉离婚登记应为无效登记及由此形成的相关后果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关于云龙区民政局以确认无效方式纠正原违法离婚登记行为并无不当的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二、关于行政程序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行政程序作出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法院,如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来判断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需具备前提条件:查明法律规范对该行政行为的程序存在规则不能情形。如查明相关行政程序有可适用的具体法律规范,则应当直接适用具体法律规范;如查明没有可适用的具体法律规范,即存在行政程序规则缺失、规则模糊等规则不能的情况下,方可直接以正当程序原则等相关行政程序法律原则来判断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本案原审法院在未查明案涉相关行政程序可适用的具体法律规范的情况下,直接适用相关行政程序法律原则对案涉行政程序进行合法性评价不当,应予纠正。《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被上诉人云龙区民政局以《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等法律规范为依据作出的案涉《离婚登记情况说明》是对黄某某、梁某某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确认行为,虽然没有法律规范对该类行政行为的程序作出特别规定,但在《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对此已有一般规定的情形下云龙区民政局应当履行该程序规定所确定的程序义务。《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记录并归人案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根据在案证据云龙区民政局在案涉《离婚登记情况说明》作出前其婚姻登记处袁晓明主任告知了上诉人梁某某拟作出的行政行为、相应的事实依据及理由,梁某某也发表陈述、申辩权。但本案并无证据证明云龙了自己的意见,故梁某某已行使了自己的区民政局对梁某某的陈述、申辩进行了记录,故不符合前述关于记录的规定,应予纠正。《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执法决定的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二条规定了诉讼文书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 托及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及程序。但云龙区民政局作出案涉《离婚登记情况说明》后并未向梁某某送达,而是要求梁某某自行到档案馆查询。虽然梁某某在档案馆查到案涉《离婚登记情况说明》并提起本案诉讼,该情况说明已实际产生外化结果,但云龙区民政局未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向梁某某送达案涉《离婚登记情况说明》的行为,不符合前述关于送达的规定,亦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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