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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隐瞒国籍导致民政机关越权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否有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转载 | 发布时间: 2023-05-28 | 5219 次浏览 | 分享到: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1期。原文标题:梁某某诉徐州市云龙区民政局离婚登记行政确认案。原文网址: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386385bcbc525e217b1e81fe55c3d5.html。 本文仅供学习研讨之用。


被告云龙区民政局答辩称:1.原告梁某某与第三人黄某某的离婚登记是无效的登记行为。本案涉及的离婚登记是涉外婚姻登记行为,二人办理离婚登记时,黄某某已经取得新加坡国籍,且定居新加坡。根据我国《国籍法》第九条的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等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确定的机关。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外国人、华侨还应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云龙区民政局对二人的离婚登记无管辖权限,应由江苏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并且,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故意隐瞒黄某某已经取得新加坡国籍且定居新加坡的事实,亦未提交黄某某的有效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致使云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因云龙区民政局无管辖权限,不具有为二人办理离婚登记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云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无效。2.云龙区民政局作出的情况说明内容合法,程序正当。2018年2月,云龙区民政局发现黄某某隐瞒国籍与梁某某办理离婚登记的事实。2月27日,云龙区民政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方式与梁某某取得联系,向其了解情况,对其与黄某某以隐瞒国籍的方式办理离婚登记情况之无效情形进行了释明。后在云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接待了梁某某,对登记无效情况再次进行释明,听取了梁某某的陈述意见。2018年3月5日云龙区民政局在查询梁某某自2015年8月10日起,未在江苏省再次登记结婚的基础上,依据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婚姻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民事(201312号以下简称婚姻登记工作事项通知》)中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在登记后自主发现登记瑕疵时,应及时采取补正、更正确认无效等方式予以纠正,同时将纠正内容存入或记录在婚姻档案中,并告知婚姻当事人纠正事项和内容”确认双方于2015年8月10日办理的离婚登记为无效登记。综上,云龙区民政局作出的情况说明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依法驳回梁某某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黄某某述称:  被告云龙区民政局在为原告梁某某及黄某某办理离婚登记时尽到了审慎审查的职责,没有过错。发现梁某某及黄某某隐瞒身份进行离婚登记后,其依据江苏省民政厅的相关规定进行纠正且出具情况说明,该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因此,请求驳回梁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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