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仲裁时,申请人应向仲裁院缴付立案费人民币10,000元,用于仲裁申请的审查、立案、输入、归档和通讯等。立案费不予退还。
3.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应当以《仲裁费用表三》列明的标准向仲裁院预缴案件管理费。《仲裁费用表三》中的争议金额,以当事人请求的数额为准。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仲裁院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管理费数额。
4.当事人预缴的案件管理费用为外币时,按《仲裁费用表三》列明的标准计算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5.仲裁院可以按照本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合理的实际开支费用。
6.仲裁院收取的案件管理费不包括仲裁员报酬。
六、关于采用协议方式确定仲裁员报酬及其费用承担
1.除本仲裁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3项中国内地仲裁案件外,仲裁员报酬可以采用协议方式确定。采用协议方式确定的,需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所有成员的报酬均采用该方式确定。
2.仲裁员依协议收取报酬时,收费和开支数额应合理,需考虑到争议金额、案件复杂程度、仲裁员花费的时间以及案件的其他有关情况。仲裁院对于仲裁员的收费有权根据前述各项因素作出必要调整,且任何此种调整对仲裁庭具有约束力。
3.仲裁院对于当事人预缴的仲裁费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形作出调整。
4.当事人对采用协议方式确定仲裁员报酬或对其金额有异议的,由仲裁院作出决定。
5.采用协议方式确定仲裁员报酬的,由仲裁庭依据所适用的仲裁规则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对该费用的承担作出决定。
七、关于指定紧急仲裁员的费用
仲裁费用表四
临时措施的申请 | 收费金额(人民币) |
申请一项临时措施 | 10,000元 |
申请多项临时措施 | 10,000元+(n-1)×2,000元 |
(n指当事人申请的临时措施项数)
当事人依据仲裁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向仲裁院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作出临时措施决定的,按照《仲裁费用表四》缴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