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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费用规定
来源:深圳国际仲裁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转载 | 发布时间: 2021-09-14 | 2146 次浏览 | 分享到:

(1)在提起仲裁申请时,当事人预缴的仲裁费用不应少于全部仲裁费用的三分之一;

(2)在仲裁庭组成之前,不应少于二分之一;

(3)在开庭前,应当缴足全部仲裁费用。

2.经仲裁院同意分期预缴的费用不包括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立案费。


四、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案件的费用

当事人根据本仲裁规则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国际、涉外及涉港澳台仲裁案件,和本仲裁规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投资争议仲裁案件,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下称《指引》)的规定,仲裁院收费标准如下:

1.立案费 立案费为人民币5,000元,该费用在任何情况下不予退还。

2.相关管理费用 相关管理费用涵盖《指引》第四条第(一)款三项管理所产生的费用:

(1)指定仲裁员(币种:人民币)



指定1名仲裁员

指定2名仲裁员

指定3名仲裁员

当事人预缴费用

10,000元

15,000元

18,000元

(2)仲裁员回避决定 每一份关于仲裁员回避的决定收费人民币20,000元。

(3)仲裁案件财务管理 仲裁院以所代为管理的案件费用总额的0.1%收取财务管理费用。不足人民币1,000元的,以人民币1,000元的标准收取。财务管理收费不应超过人民币100,000元。

(4)仲裁院提供的《指引》第四条第(二)款项下的服务仲裁院提供的《指引》第四条第(二)款项下的服务,或依据当事人、仲裁庭请求的其他协助案件管理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以实际开支为准收取。


五、关于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费用


仲裁费用表三

争议金额(人民币)

案件管理费(人民币)

1,000,000元以下 (含1,000,000元)

争议金额的1.4%,最低不少于4,000元

1,000,001元至5,000,000元 (含5,000,000元)

14,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 (含10,000,000元)

54,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6%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含50,000,000元)

84,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

50,000,000元以上

244,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2%


1.《仲裁费用表三》适用于当事人约定仲裁院按照其他仲裁规则(仲裁院仲裁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除外)仲裁并由仲裁院提供仲裁程序管理服务的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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