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提起仲裁申请时,当事人预缴的仲裁费用不应少于全部仲裁费用的三分之一;
(2)在仲裁庭组成之前,不应少于二分之一;
(3)在开庭前,应当缴足全部仲裁费用。
2.经仲裁院同意分期预缴的费用不包括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立案费。
四、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案件的费用
当事人根据本仲裁规则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国际、涉外及涉港澳台仲裁案件,和本仲裁规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投资争议仲裁案件,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下称《指引》)的规定,仲裁院收费标准如下:
1.立案费 立案费为人民币5,000元,该费用在任何情况下不予退还。
2.相关管理费用 相关管理费用涵盖《指引》第四条第(一)款三项管理所产生的费用:
(1)指定仲裁员(币种:人民币)
| 指定1名仲裁员 | 指定2名仲裁员 | 指定3名仲裁员 |
当事人预缴费用 | 10,000元 | 15,000元 | 18,000元 |
(2)仲裁员回避决定 每一份关于仲裁员回避的决定收费人民币20,000元。
(3)仲裁案件财务管理 仲裁院以所代为管理的案件费用总额的0.1%收取财务管理费用。不足人民币1,000元的,以人民币1,000元的标准收取。财务管理收费不应超过人民币100,000元。
(4)仲裁院提供的《指引》第四条第(二)款项下的服务仲裁院提供的《指引》第四条第(二)款项下的服务,或依据当事人、仲裁庭请求的其他协助案件管理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以实际开支为准收取。
五、关于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费用
仲裁费用表三
争议金额(人民币) | 案件管理费(人民币) |
1,000,000元以下 (含1,000,000元) | 争议金额的1.4%,最低不少于4,000元 |
1,000,001元至5,000,000元 (含5,000,000元) | 14,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 (含10,000,000元) | 54,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6% |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含50,000,000元) | 84,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 |
50,000,000元以上 | 244,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2% |
1.《仲裁费用表三》适用于当事人约定仲裁院按照其他仲裁规则(仲裁院仲裁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除外)仲裁并由仲裁院提供仲裁程序管理服务的仲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