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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费用规定
来源:深圳国际仲裁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转载 | 发布时间: 2021-09-14 | 2144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案件处理费

争议金额(人民币)

案件处理费(人民币)

200,000元以下 (含200,000元)

8,000元

200,001元至500,000元 (含500,000元)

8,000元+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500,001元至1,000,000元 (含1,000,000元)

14,000元+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5%

1,000,001元至3,000,000元(含3,000,000元)

21,5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3,000,001元至6,000,000元 (含6,000,000元)

31,500元+争议金额3,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5%

6,000,001元至10,000,000元 (含10,000,000元)

45,000元+争议金额6,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 (含20,000,000元)

61,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3%

20,000,001元至40,000,000元 (含40,000,000元)

91,000元+争议金额2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2%

40,000,000元以上

131,000元+争议金额4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15%

 

1.《仲裁费用表二》适用于本仲裁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3项中国内地仲裁案件的收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2.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应以《仲裁费用表二》列明的标准向仲裁院预缴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仲裁费用表二》中的争议金额,以当事人请求的数额为准。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仲裁院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仲裁费数额。

3.仲裁院可以按照本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合理的实际开支费用。

4.仲裁员报酬由仲裁院确定,从仲裁院按照《仲裁费用表二》收取的仲裁费用中支付。仲裁院在确定仲裁员报酬数额时,综合考虑仲裁员办理案件所花费时间、案件的争议金额、案件的复杂程度、仲裁员的勤勉程度和效率高低等因素。仲裁员个人的收费费率对仲裁院没有约束力,仅供仲裁院参考。


三、关于分期预缴仲裁费

1.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缴费的仲裁案件,仲裁费用金额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仲裁院可以同意当事人分期预缴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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