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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十五章:执行异议案件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转载 | 发布时间: 2023-04-12 | 4912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经审查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951. 【仲裁裁决的部分不予执行】

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有本规范第950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

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952.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953.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审查期间的执行】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954. 【没有仲裁协议、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

本规范第950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没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视为没有仲裁协议。

本规范第950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955. 【撤销与不予执行相同理由抗辩的禁止】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56. 【仲裁协议效力的抗辩】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经审查符合本规范第950条、第770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57. 【仲裁调解书申请不予执行的禁止】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58. 【仲裁机构的配合】

根据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仲裁机构作出说明或者向相关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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