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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十五章:执行异议案件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转载 | 发布时间: 2023-04-12 | 4896 次浏览 | 分享到:

965. 【担保债务公证债权文书的不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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